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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网络视频内容传播管理规定近期出台(连含FLASH的网站都要办证!真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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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18: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说得似乎是“拍摄、录制”...“制作”属于“拍摄、录制”吗
其实这种瞎了眼的规定都是亮一亮灯而已。
发表于 2006-8-27 19: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越来越垃圾了啊
发表于 2006-8-27 19: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不是中国垃圾了.是某些执政者的脑袋进了水,不好使了.
发表于 2006-8-27 20: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偏激啦 俺从来不去到处找FLASH看
发表于 2006-8-27 21: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感觉眼皮直跳
原来是这样.............
我严重抗议!!
发表于 2006-8-28 10: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色政权,好强阿。只比《V字仇杀队》里的弱一点点
发表于 2006-8-28 10: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国家不知道出什么事了..
一会改这个,一会禁止那个...无趣..
与其干这些,不如去学学韩国对日本的态度,不要动不动就严正抗议的乱囔,有啥用啊
连国家尊严都保不住,还管这些..
有本事出最终幻想那样的游戏,或者圣斗士那样的动画,实在不行像美国一样搞科技..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17: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怪只有小学生爱国
发表于 2006-8-28 17: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似乎对中国非常的不满,出生在这里有什么办法呢,即使不爱国就算了,反正不要做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的事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06-8-28 18: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gif也违法?
发表于 2006-8-28 19: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管好啊.不然一篇混乱- -
 楼主| 发表于 2006-8-27 18: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即将公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39号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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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利用一切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均属广电总局监管范围之列。
-------------
按照上述定义,很不幸的,Flash这个“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看来也会成为监管之列,必须要办理许可证,否则“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想也不指望去办理什么许可证了,也没心思,各位有Flash页面的站长也注意了阿,今后放超过一祯的flash是违法行为!!

看来Flash网站要放弃开发了,今后的网站将用N多的png图片来模拟Flash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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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引用自某大学生的blog
以下是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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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网络视频内容传播管理规定近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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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atvs.com 2006-8-21 8:41:28 来源:通信产业报   
    白鸽网讯: 国家广电总局正在酝酿一场针对网络内容传播的管理“风暴”,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互联网上的视频网站,还包括与视频内容息息相关的电信增值产业链的从业者。  

   据媒体报道,广电总局目前正在制订相关互联网视听类内容的新管理条例,其目的主要是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的相关视频类内容进行整顿。据称,该条例有望在夏末正式出台。  


   《通信产业报》记者就这一消息联系了广电总局相关部门,没有得到正面回答,但从侧面了解时,有广电系统人士称,广电总局早在上世纪末就已经开始了对相关内容方面的规范,当时国内互联网刚刚提速发展,新举措不过是新时期监管工作的强化。专家认为,针对新时期的新情况,加强内容监管也十分必要。  


   目前,这种监管一方面从管理办法上升到了条例,另一方面扩大了监管范围。对此,电信研究院一位专家表示,这些都将对与互联网息息相关的电信产业链产生影响。  


   广电监管由来已久  


   上述人士称,从1999年起,广电总局就开始履行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职能,并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办法》。其中18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直播转播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应取得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但这个管理办法在当年似乎并没有产生多大影响。  


   一位曾从事多媒体工作的地方运营商告诉记者,在当时互联网还只是拨号上网,ISDN都不普及,网络上涉及到的视频类节目比较少,因此“几乎没有听说过广电方面还有类似的管理办法”。  


   到2004年,广电总局出台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简称“39号令”。其中18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也明确了违反这条规定的将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赛迪顾问电信运营咨询事业部总经理绎明宇表示,广电的监管是有着充分法律依据的,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凡是类似视听节目形成收益的,节目权益所有者都可以进行监管。  


   随需而变  


   但仔细研究后发现,从1999年到2004年,广电的监管政策出现了一些重大变化。  


   “39号令”明文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利用一切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均属广电总局监管范围之列。这与1999年管理办法相比,监管范围从“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扩大到了“一切视音频摄制设备”制作的“所有的”的音视频内容上来。  


   对此,电信研究院一位咨询专家则认为,随着业务的不断融合,监管的融合也势在必然。并且他还表示,“39号令”的另外一条规定更加明显:“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根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许可证”。  


   对此,他表示,广电在内容方面不断加强监管很可能与数字电视面临与IPTV的“无序竞争”有关。而“许可证”将有助于广电在这场竞争中拿到至关重要的资源内容掌控力。同样面对这一情况的还有手机电视等新兴业务。  


   此前,广电总局针对IPTV、手机电视等颁发的牌照尽落在广电企业手中。虽然电信运营商积极与上海文广等牌照持有者建立合作关系,但合作并不十分顺利。国内只有上海移动等少数运营商和拿到牌照的广电企业共同推出了IPTV或手机电视类业务,其他地方的类似合作大多被叫停。  


   于是电信运营商把获取内容的一部分努力放到了互联网企业上来,希望互联网类视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内容的不足。而广电的规定开始进一步渗透到互联网视频内容,这才是对现有电信产业链产生影响的关键。  


   综合监管有利共赢  


   如果说运营商曾经站到了融合产业链的高端,那么广电现在站到了更高的一层,因为广电掌控了至关重要的内容及相关政策。  


   “我们正在积极努力加强和广电部门的联系,争取拿到广电总局颁发的全国或地方的节目许可证。”积极从事手机视频业务的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刘述尧表示。  


   刘述尧表示,广电总局加强监管是一件好事,“毕竟现在视频类节目太多了,简直是‘雨后春笋’,数不胜数”。他认为,其中相当一部分视频节目存在版权等不正规竞争问题,对他们这些“良民”冲击比较大。  


   此前,在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领域也传出了类似消息,由于央行等金融监管机构同样以颁发牌照的办法强力介入,曾经被运营商视为普通SP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纷纷向金融机构靠拢,以求获得“认证”,并转过来以提高自身价码,而运营商最后将接受电子支付行业的双重监管。  


   专家表示,电信产业应该积极研究这些问题,并努力适应类似情况,在网络融合和向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转变的过程中,主动与产业发展的“利益攸关方”建立合作关系,以实现融合产业链的“双赢”。  


   链接 手机电视等待起跑  


   不久前,国家广电总局对外称,将统一全国的移动电视标准,但在标准公布之前,各地不得随意开展移动电视。  


   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发出《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通知称:在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之前,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进行移动电视试验或开展业务,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暂行技术要求广电总局将于近期发布。据悉,广电总局所指的移动电视业务主要指通过广播电视覆盖网开展的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向手机、PDA、MP3、MP4、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多种小尺寸屏幕便携式终端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服务。  


   广电总局表示,目前这一通知已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广电总局的网站通知中称广电总局“正组织制定地面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暂行技术要求,并将于近期颁布”。  


   业内人士分析,手机电视标准在国际上一直存在四大标准之争,分别有不同的厂商支持。近几个月以来,有多家手机厂商分别与国内地方广电局展开业务合作。此举,实际上影响最大的是那些在国内开展了手机电视业务试验的手机厂商。(毕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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