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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死机病毒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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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4 20: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况且……易码不支持病毒的开发……但不反对与安全相关的研究。
 楼主| 发表于 2005-9-18 1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ttm68344在2005-9-4 16:26:00的发言:[BR]晕,,这能算病毒么?


我有办法破坏你的NAND,要不要测试一下?
发表于 2005-9-18 18: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V7100的就遇到过这种情况!!

放进去的东西总是会无缘无故的坏了,删除掉的东西又会回来!为此我花了150换了主板了!!
发表于 2005-9-18 21: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写一个程序 嵌入内核 在所有目录下备份自己 修改红外传输和串口传输部分 每次传输时都将自身复制过去 有事没事擦下闪存 基本就可以算病毒了
发表于 2005-9-18 22: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楼上的……果然是病毒的定义~
发表于 2005-9-4 16: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晕,,这能算病毒么?

2445_12892_1067.rar

45 KB, 下载次数: 284

发表于 2005-9-4 16: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9494,病毒的定义是什么?无害的病毒只能叫酵母菌或者蘑菇~~~
 楼主| 发表于 2005-9-4 16: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难道想试试损坏病毒,做出来我也不敢试!
QQ还有死机病毒哩
4783_12894_1967.jpg
发表于 2005-9-4 17: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只是个简单的死循环程序
你可以编一个瞬间删除,所有可删除的文件的程序(我想这可能算个低级的病毒,也不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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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         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
本办法所称谋体,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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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以身试法吗?
发表于 2005-9-4 17: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的病毒,造成的损失重大的话,可能追究你刑事责任,那就失去自由了呵!

所以编病毒对你对大家都没有好处
 楼主| 发表于 2005-9-4 17: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天呐,我们在研究星星的程序,顺便把运行错误的程序发到这,
不会牵涉到法律吧!

[em05][em05]
发表于 2005-9-4 17: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可以给BBX编个~~~哈哈!!!
发表于 2005-9-4 18: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脑的病毒是从盗版的软件和网络来大肆传播的,星星病毒?~~~恐怕不容易吧
发表于 2005-9-4 2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造成死机的程序不能叫做病毒
而且楼主的程序只是一个简单的循环,最多造成键盘无响应,并非真正的死机……


给个病毒的简单定义吧
计算机病毒 :以自我复制为明确目的编写的代码。病毒附着于宿主程序,然后试图在计算机之间传播。它可能损坏硬件、软件和信息。
发表于 2005-10-2 22: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志们,像WQX这样的单任务操作系统,有开发Virus的必要么?

不过到时病毒满天飞的时候,可以写一个Anti-Virus哦

到时GGV会不会像Microsoft一样,天天发补丁呀?
[em01]
发表于 2005-10-3 15: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我做过一个“金山独霸”的单色Flm……
[em07][em07]
发表于 2005-10-4 13: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QHLIXPFH里面按F2,再按输入,就是个病毒。
发表于 2005-10-4 14: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_-#这个怎么能算是个病毒?乱说~~病毒定义!!

PS:新手千万不要按他(楼上的)说的去做,否则就the nflash is err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4 15:46:14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5-10-4 15: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GGV不会向微软那么勤,



我没有害人之心,所以编了个死循环,充当病毒!!嘻嘻!



如果大家不想让别人玩星星,可以编一个类似的程序,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05-9-4 16: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脑不断进步所以有了病毒,星星不断进步当然还是得出现病毒,
我发现星星的死机病毒其实是一个错误的循环代码,
看看哦!
void main()
{
int s;
while(i<=100)
s=s+i;
i++;
}
此代码在TC800上用星端编译器编的!
能让星星瞬间定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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